【函釋】函釋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規定取得家屬身分

公告日期: 
2016/08/16
類別: 
公文函釋

主   旨:

衛生福利部函釋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爰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項之適用(來文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7月21日衛部護字第1051461389號函辦理。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被害人之…家屬…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該部依據法務部105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如附件)針對民法「家屬」規定之適用略以,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爰認定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有本法第15條第1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