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之錄音、錄影及不配合調查之建議處理方式

公告日期: 
2019/01/24
類別: 
公文函釋

主 旨:有關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當事人或被調查人要求錄音、錄影及不配合調查時之建議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 明:

 一、併復國立屏東大學107年12月24日屏大秘字第1070400384號函詢事項。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另依總統107年12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140861號令公布性平法相關修正條文,其中第36條第4項規定:「行為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六項不配合執行,或第三十條第四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請學校向事件當事人及其他協助調查之人說明上開法律之規定。若經書面通知送達程序,疑似行為人仍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調查者,得依法函報本部裁罰

 三、調查過程之錄音、錄影,參照行政程序法第64條規定,調查程序進行中之訪談應作成訪談紀錄,為紀錄之正確性,需以錄音輔助之。至錄影與否,建議學校審酌設備及經調查小組評估調查過程中確有蒐集影像作為事證之必要性而決定之。請調查小組向相關受訪者說明調查訪談過程中錄音(若需錄影亦需說明理由),係為保障其陳述意見作成紀錄之正確性,錄音非需經渠同意(訪談後亦得至學校聽錄音檔檢閱訪談紀錄之正確性)。另依性平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爰當事人或被調查人不得自行錄音,以避免資訊外洩而干擾調查程序及影響調查結果,或衍生雙方當事人間不必要之傷害。倘疑似行為人以受拒絕自行錄音之要求而不配合調查,以其非屬性平法第36條第4項之正當理由,仍得依該項規定函報本部裁罰

 四、上開屬程序釋疑說明,併函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周知所屬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