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公告日期: 
2020/01/17
類別: 
公文函釋

 

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06331號函辦理。

二、茲重申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各項規定:
  (一) 第12條
    1、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2、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 第14條
    1、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
      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2、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 第17條
    1、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2、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3、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4、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5、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四) 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17條第2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
    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
    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三、相關法規連結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