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其調查及輔導程序

公告日期: 
2020/01/22
類別: 
公文函釋

 

主旨:
  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及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時,其調查及輔導程序應依照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本部相關函釋辦理
,俾利類似案件發生
  時調查及輔導工作之一致,餘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體育署107年3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70009051號函所附「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聘任、管理及輔導作業流程表」予以廢止。
 二、有關各級學校對於所屬專任運動教練涉及不當管教案件時,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之
   迴避原則,避免由同一人擔任該案之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以免調查及輔導工作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