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軍訓教官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相關法律效果

公告日期: 
2020/11/10
類別: 
法規宣導

 

 

主旨:
請加強宣導軍訓教官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效果,俾免因違犯規定致影響個人權益,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部109年6月28日臺教學(一)字第1090070031E號、109年6月28日臺教學(一)字第1090068318E號及109年8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08790號函諒達。
 二、軍訓教官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或有違反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所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之行為,經調查屬實者,依「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及「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以下簡稱修正後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所致法律效果如下:
  (一)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者依修正後辦法第6條第4款、第5款及第7條第1款,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或一至四年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不發給退除給與。
  (二)涉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經調查屬實,有撤職之必要者:依修正後辦法第6條第11款、第7條第5款,應由本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議決撤職,且終身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或一至四年不得介派為軍訓教官,並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不發給退除給與。
  (三)涉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經調查屬實,未有撤職之必要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議處。
 三、考量前述法律效果,屬改變軍訓教官身分或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重大影響事項,爰請各單位利用各項時機確實宣導每位軍訓同仁周知,並紀錄備查,本部將納入後續年度軍護人力業務評核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