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21/07/22類別: 公文函釋 主旨: 檢送「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107年12月28日修正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參考因應措施」1份,請轉知所 屬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0年5月7日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辦理。 附件: 性平法第30條第2項1071228修正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參考因應措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