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22/11/10
類別:
法規宣導
近年有關網路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案件層出不窮,
在此提醒各位同學:
網路言論亦受到法律約束,請大家使用網路平台時,無論匿名或是具名,都需注意自己於網路上的發言及使用禮儀。應以相互尊重為發言原則,避免使用帶有髒話或惡意、猥褻的言詞表達辱罵或對他人進行騷擾。尤其應避免使用帶有汙衊特定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別特質、性傾向,或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的言詞。若言論涉及辱罵、不實攻擊而導致他人名譽受損,是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故網路發言應謹慎,以免觸法!
若有擔任網路發言平台版主,也應善盡管理之責,以免因散播不受歡迎或具攻擊性言論造成他人人格受損,而需負連帶之責。
※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9條: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會將依法處理。
※ 國內相關法規:
● 中華民國刑法 | |
第309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10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性騷擾防治法 | |
第2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
第2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
※ 國內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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