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25/10/31
類別:
一般公告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外,全校各單位之相關人員應注意事項】
依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7條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敬請配合遵守。
